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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之六:“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犯罪
2011-10-9 11:16:30 点击:1708 发布人:unnamed friend

    “以罚代刑”还是目前行政执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重大的如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环境、食品、卫生安全案件,由于没有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惩处,以致打击不力,案件依然高发。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不愿把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仅作罚款处理,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法律规定,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的,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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