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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忠告
2011-10-9 11:09:31 点击:1712 发布人:unnamed friend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屡见不鲜。二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严重侵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四是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和侵犯人权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律意识,缺乏犯罪概念。有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不了解,对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条“高压线”不掌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同时,社会公众特别是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渎职即犯法的观念未深入人心,存在认识误区,致使渎职侵权犯罪“被忽视、被容忍、被误解、被宽容。”这些认识误区主要有,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甚至有些人还认为,渎职多属过失,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

    由于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种种认识误区,现实中的渎职侵权犯罪尚未得到充分暴露,导致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出现“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的问题。致使渎职侵权犯罪依然高发,依然严重地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打击遏制渎职侵权犯罪,首要一点是“正本清源”。对于上述稀里糊涂、偷换概念、蒙混过关的认识,必须予以明确澄清、坚决定性。“事后诸葛”不如“提前预防”。通过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不揣腰包也可能构成犯罪;乱作为或者该作为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好心”、“为公”办了坏事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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