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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
2007-11-2 14:53:56 点击:2741 发布人:校纪委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

云南省纪委常委 凌华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就案件检查工作业务知识讲五个问题: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三)案件检查的作用

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强党纪、政纪的教育效果;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

(二)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指在案件检查中,要对那些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也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二)基本要求

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四、案件检查的程序

基本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以下查。

(一)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注意: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二)立案

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83年7月6日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三)调查

1、成立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

2、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员要在熟悉案件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谈话提纲。

3、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要向其宣布立案决定,提出纪律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配合组织弄清问题。

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5、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移送审理(详见《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内容)

五、案件检查的一般技巧

(一)用联系的观点分析案情分析证据,使证据形成链条,达到我们突破证据“一对一”案件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案件检查条例》第13条、28条和《行政监察法》第19至25条赋予的职权,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取证要及时,不能贻误战机。

2、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错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错无罪的证据。

3、认真、客观地分析证据,去伪存真,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

4、物证、书证不能提取原物原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复制,但需在照片或复印件上注明原物原件保存单位,由保管人(经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单位印章;取证人也应签署姓名和取证日期。

5、收集证人证言,应当逐个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也不能让一个证人写证明材料,其他证人签名。

6、证人对原证要求更改时,不能让其更改,应让其重新出证并写明更改的原因,不退原证。

7、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8、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三)谈话技巧

谈话是在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心理交锋活动。因此,谈话前、谈话中都要认真分析对方的心理。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非常普遍,是案件检查的基本工作方法。

1、拟定谈话提纲,确定主谈话人。

2、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攻心。

3、问话要切主体,但不能让对方摸着底,从而获取我们不掌握的其他违纪事实。

4、适时使用证据,一举突破案件。注意把握: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有分量的;我们使用的证据要出其不意,击其不备。

5、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谈话时应利用矛盾,政策攻心,让同案人为争取主动而相互检举揭发,达到我们查清每一个违纪人的违纪事实和查清全案的目的。

(四)笔录技巧

1、笔录人要事前熟悉案情,明确纪录的重点。

2、第一次笔录应当记录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

3、记录要有繁有简,记下重点,记下表情,不漏关键。

4、对被谈话人讲出的、经问话人归纳的内容,应以答话方作记录。

(五)查账技巧

1、注意从奇异的票据、金额中发现问题。

2、注意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中发现问题。

3、注意从奇异的时间中发现问题。

4、注意从帐外帐中“以领带报、以借代报”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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