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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上级法规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2011-5-6 9:29:10 点击:1608 发布人:纪委办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200914号,以下简称《监督规定》)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要求,对党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以完善的一项新举措。为深入推进《监督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学习京津沪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监督规定》各项内容的贯彻落实
 
  (一)各级党政正职对落实工作负总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指导下属单位认真逐条学习《监督规定》的全部内容和具体要求,特别要认真研究、领会、掌握其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逐条比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做法,提出有关落实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并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对于一些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重点事项,各级党政正职要亲自督促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要积极协助党政领导机关做好各项落实工作,保证工作到位。
 
  (二)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0531日前,各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逐条对照《监督规定》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具体落实措施、方式、责任人和时间安排,以及对本单位直属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等内容。2010630日前,《监督规定》的落实工作必须按要求到位。
 
  (三)注重完善具体制度。各区各单位在落实工作中,要将本区本单位的权力运行制度及具体工作制度按《监督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凡与《监督规定》内容不一致或者出现制度空白的,要提出制度制定和修订计划,尽快制定、修订与完善有关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确保符合《监督规定》的各项要求和精神。同时,要将相关办事程序转化为电脑程序模块,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标准化运行,充分利用网上审批和咨询,减少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关于完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一)关于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对党政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全委会(党工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书记、行政首长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成员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关于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以个人名义(包括几个人联名)推荐干部的,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的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在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关于个别酝酿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须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之后,再上会(常委会、党委会、党工委会、党组会)讨论决定。对经过充分酝酿之后上会讨论存在分歧意见且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任用。
 
  (四)关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拟任人选,应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应重点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品质、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社会公德和生活言行。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其原工作单位延伸考察上述情况。考察对象在组织考察期间,应如实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报告表由组织部门另行下发),申报个人房产、投资等财产状况,报告表交考察组并转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存档备查,凡发现有意隐瞒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五)关于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和《监督规定》的要求,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根据此项规定,各区、市直各单位应在2010531日前对本区、本单位班子成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定居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按规定进行任职调整。区直各单位、各街道的自查和调整工作由区组织部门落实。同时,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按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市(区)管党政领导干部每年须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等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表由组织部门另行下发),报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市(区)纪检机关备案。
 
  (六)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领导干部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必须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决定和任前公示等情况。凡发现程序存在违规问题的,党委(党工委、党组)正职或具体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必须如实记录领导干部绩效、奖惩、廉政申报、信访投诉核实情况以及维稳综治、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业绩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七)关于严肃查处拉票行为。各级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动员会和考察公告中公布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投诉电话。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会、同乡会、战友联谊会等活动,拉拢他人在推荐过程中关照自己等不正当的非组织行为,均属拉票行为。经查实存在拉票行为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作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或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任职的,视情况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按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职务。经查实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要如实记载,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备查,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分工
 
  (一)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参加各单位讨论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个案的会议,但要对各单位讨论决定个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会议纪要备案审查制度。市(区)管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在印发之日起5日内报分管市(区)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若发现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决定事项,应通知决定单位修改或撤销。
 
  (三)做好领导班子分工。《监督规定》第十条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中的审批指行政审批,不具体直管指在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监督规定》第十条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指专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党委(组)副书记兼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确因工作需要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需事先报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严格执行《监督规定》“不上会”的要求。凡属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事项,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市(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是作出重大决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主要是协调有关事项。分管市领导要支持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将分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审批。确因事权不明或职责关连等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讨论的,必须由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上会。此外,市(区)委办、市(区)府办不得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个案项目列入会议议题。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不能作为工程发包、改变用地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工程款拨付等具体个案的依据。
 
  (二)完善各部门职责权限制度。市(区)委、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权限,将原需报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个案进行梳理分类,完善“不上会”后各部门的办理权限和办理流程并强化责任。同时,针对本部门各项行政审批、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党政正职、班子副职以及下属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修订、细化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的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加强对工程发包、土地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对特殊工程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特殊工程的认定、发包和建设管理办法及审批模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控制特殊工程特别是应急工程的数量,明确不得列为应急工程的标准。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就是否应认定为应急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应急工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承包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现场的责任单位可对现场险情做好记录,并在事后提请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或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单应当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事先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定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承包商,必须事先明确承包商的范围和标准。工程项目承包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迁改、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原产权单位实施。
 
  (二)加强对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旧城改造的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制定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置换、地价减免、旧城改造等方面的标准和审批模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重点明确:修改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地价减免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将相关方案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通过个案申请修改法定图则的方式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后的地价,原则上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扣减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调整容积率但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应缴纳的地价,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征地土地补偿的具体分类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一类地区标准上浮百分之二十执行。要在三个月内制定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的监督和管理。要将各类制度、标准、办事程序转化为电脑程序模块,实现标准化运行、电脑审批。
 
  (三)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按照减少专项资金种类,改进资金发放方式,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原则,市财政、科工贸信、交通运输、农业、文体、教育等部门,要对我市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事业发展资金、教育发展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梳理整合,严格控制资金范围,完善发放标准,制定审批模块。专项资金的发放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发放过程要进行公示,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计划、受理、评估、拨付、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六、加强对贯彻落实《监督规定》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把《监督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制定贯彻落实《监督规定》工作方案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落实情况,班子分工调整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建立和完善包括主任(局长)办公会等在内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情况,“不上会”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土地、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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