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查办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时,不时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即认为当事人是“好心”办了坏事,值得同情甚至为之求情。所谓的“好心办了坏事”只是一种托词,为官者在其位谋其职,首先要充分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所在,行使职权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位违法行为绝不能以“好心”为由来推脱责任。“好心办了坏事”的借口不绝于耳,与我国的人治传统有着密切关系,也与一些领导干部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对立起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