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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校内制度
深圳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1-9-28 15:05:02 点击:1733 发布人:审计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校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文科科研机构改革,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基地的建设应有利于优化学科布局和资源配置,有利于组建高层次跨学科科研平台,有利于打造高水平科研团队,有利于推出学术精品,形成学术品牌。
第三条  校级基地应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以建设更高级别的基地为目标。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校级基地的设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大学已批准成立且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
(二)有硕士以上学位点的支撑。
(三)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四)至少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特色突出。
(五)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5年承担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不得低于6项(其中至少1项国家级课题),研究人员年均科研经费到款额须在2万元以上。
(六)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硕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拥有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全的图书资料;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设备;拥有一套完整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以及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科研机构,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社会科学处推荐。
第六条 社会科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答辩。社会科学处结合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和答辩情况提出候选基地,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  校级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社会科学处具体落实对基地的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社会科学处对校级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一次全面评估)、奖惩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与基地主任签订责任与权利明确且具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57岁。
第十条  校级基地内部需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报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地主任全面贯彻实施,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基地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基地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四)负责向学校社会科学处、主管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鼓励吸收有成就的校外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章  基地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地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基地主任应积极参与所在院系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在资源上优先满足基地的需要;列入基地的研究人员,原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给予校级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基地与相关院系共建专门图书资料室;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
 
第六章  基地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基地在批准成立后须编制三年发展规划,每年年底须向社会科学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  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完成的论文、专著情况;科研成果的学术反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按本办法管理。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基地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办法管理,学校从资源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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