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这是一种责任,或曰应尽的义务。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职业责任要远高于其他社会成员。其履责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安全,对社会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马马虎虎,草率从事、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擅离职守等都是渎职表现形式。对一些“庸”、“懒”、“散”的官员问题,很多人仅认为是其工作作风的问题,殊不知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很可能触犯了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