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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逃脱监督使我晚节不保”
2007-11-2 15:26:05 点击:2376 发布人:校纪委
 
 
 
     拿第一笔钱时,王某也曾犹豫过,但私心还是占了上风,自认为能绕过单位的监督规定——
 
王某,退休前任上海某集团办公室主任,兼任上海某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干部。2005年12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笔者根据王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的书面悔过材料,整理成此文,以警示那些心存贪念之人……
 
1996年我被领导调至一酒店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没过几个月,1997年元旦前,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给了我3000元,我想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又收了多次,合计收了4.4万元。后来,我又先后收了5万元。这样,我总共收了9.4万元人民币。
 
现在想来,当时黄某给我3000元时,他讲这是施工单位给的“加班费”、“配合费”,实际上就是施工单位给的回扣,按规定此类资金应该进入筹建处总账,就是动用也要按程序进行审批。当时,我也犹豫过,但心里种种私心杂念还是占了上风,想想自己过几年就要退休了,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也知道黄某给我这钱是想试探我,如果我收下了,他就可以继续控制施工单位给的“加班费”、“配合费”,由他分配使用。当时我一是不想与黄某把关系搞僵,二是我的贪心开始膨胀,所以就收下了。我问黄某这是否有账,他讲有,后来我也没有去查看过这个账。自欺欺人地认为,这是打“擦边球”。
 
黄某见我收了第一笔钱,而且没有反对,也没有向上级汇报,就明目张胆地继续控制使用这笔回扣,我也从被“拖下水”进而发展到“上了船”。他以后每次给我钱,我都照单全收。
 
通过检察官的教育帮助,我认识到,作为党和组织培养教育多年的一名企业干部,在退休前走上了收受贿赂的犯罪道路,这都因为自己平时不重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致使私欲膨胀。
 
当初领导派我去时,明确要求我在开业之前不能拿酒店一分钱,而且要控制好资金,起到对下属的监督作用。我非但没有按规定向领导汇报黄某以“配合费”等名义收受回扣的事情,也没有将这笔回扣入账交公,而是和黄某同流合污,继续让他控制动用这笔钱,而且我自己也从中收受黄某给我的“封口钱”。
 
因为自己是公司老总,对于单位里很多监督方面的规定还是很容易绕过去的,在逃脱监督的同时我又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所以就晚节不保,堕落到犯罪的深渊。退休后,我本该安享天伦之乐,但哪想到因为以前收受贿赂而被查处,这一教训实在是深刻。
 
如今,我只有彻底认识自己的罪行,努力改造思想,重做新人。
 
 
    案件回放:
 
王某于1996年10月,受委派至某酒店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工作。1996年10月至1999年3月,王某在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另案处理)收受施工单位以“工程配合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4万元。
 
这家酒店公司成为国有企业后,王某于1999年3月至2003年2月,继续担任总经理。他利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黄某以“施工单位业务配合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万元。
 
因王某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赃款,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点评:
 
在一切权力被滥用的地方,必然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和监督不力、不到位的问题,本案反映的问题也是如此。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什么都由他说了算,那么对他的监督之乏力则可想而知。国企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个系统工程,我们要加强教育力度,着力构建“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全力打造“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
 
摘自《检察日报》                                   200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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