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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校内制度
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2015-4-2 15:47:49 点击:1417 发布人:unnamed friend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本校教师积极承担横向项目,推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地方和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团法人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承接横向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蓝本,可以是学校制订的《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合同书》,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也可以是项目委托单位规定的文本。

第四条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部作为学校文科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就项目研究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后,填写项目合同书。课题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合同书须由社会科学部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核。项目委托单位为境外机构的,项目合同书由社会科学部向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横向项目负责人均须在签订“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承诺书”(附件一)后,方可由学校(社会科学部)与委托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应按合同金额全额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登记表》(附件二),并经由社会科学部办理立项登记手续后方可确认正式立项。

第七条 凡未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和经费未划入学校指定帐户者,不予办理立项登记手续或职称业绩等证明,也不计入学校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课题组按合同要求认真开展研究,保证课题按时、按质完成。

第九条 横向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结项登记表》(附件三),并到社会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项登记手续。

第十条 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委托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深圳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转拨和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办理经费转拨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结项后的剩余经费,项目委托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经项目组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可用于支付工作业务费、考察费、接待费、参加项目研究生等人员的加班费和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进行横向项目研究,应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受托方如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承诺书》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社会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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