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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校内制度
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5-4-2 15:25:01 点击:1659 发布人:unnamed frien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社科规划部门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教育系统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三)中央各部委的规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四)教育部和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其他部委基地、科研机构建设经费;
(五)地方各级政府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
(六)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
(七)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合作项目经费;
(八)其他文科科研项目经费。
原则上,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或社科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为纵向项目,其他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学校(含院系)设立的文科科研项目按《深圳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以深圳大学名义申请或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对经费管理无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直属所、中心等)(以下统称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社会科学部:负责文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合同签订及认定登记、项目执行、结项及成果鉴定等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办理横向项目税费减免认定登记手续。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负责课题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上缴或结转手续;负责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的发票开具及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监察审计室: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要求,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负责相关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监督审核。
(四)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正常进行;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核;合理配置单位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社科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依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计划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境内的横向项目,须签订科研合同,社会科学部作为文科科研合同的审核及授权签署部门,依据《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审查的科研合同,学校不予立项进账。
境外的横向科研项目(指境外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先与委托方拟定项目合同书,并提供中英文两个文本。经所在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室和社会科学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资助方正式签署合同。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管理费及其他开支。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符合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并按预算执行。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食宿、场地及车辆租赁费等。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与会人员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复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和版面费等
(六)仪器设备费(含低值易耗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差旅费(含交通费、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学术交流所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家咨询费(含专家评审费、鉴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鉴定专家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的劳务费只能用于支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横向项目的劳务费用于支付项目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十)业务费:指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项费用。
(十一)税费: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必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十二)管理费: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十四)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指用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其他政府部门和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此项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其余部分用于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决算
第八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编制自筹配套经费预算,需提供资金来源说明或出资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二)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1、专家咨询费预算(含专家评审费、鉴定费):原则上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2、劳务费预算: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纵向项目的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业务费预算:横向项目的业务费依据项目研究需要编制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4、管理费预算:按总经费的5%预算。其中:学校3%,学院(部)2%。学院管理费用于学院科研管理、科研绩效奖励等。
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的,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免提管理费。
以下情况可减免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该部分经费不提管理费。
(2)按立项项目合同规定,转拨到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3)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重复。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向合作申请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算表,经社会科学部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转拨经费手续;研究过程中新增第三方的,须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第三方工作内容、验收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等,经社会科学部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转拨经费手续。转拨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50%。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层层转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将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专户。
绩效支出专户可用于支付工作业务费、调研费、参加项目研究生等人员的加班费和劳务费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经费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深圳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大〔2007〕16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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