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任务及原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目的和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3、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做好和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2、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管理专职岗位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努力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用款。
4、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
5、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的结算,定期核对财产,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6、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7、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既是建设投资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也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下一年度新建、续建项目的情况,做好下一年度的基建开支预算。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时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调整的预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5、基本建设项目捐款。
6、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章 进度付款与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根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知情权的规定,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都要有计划财务处的主管人员参加。
第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才能付款。
第九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开支,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财务处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形象进度表、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基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的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一般付至施工合同款的80%,特殊情况下,进度款支付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95%。工程应保留合理的余款,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十二条 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30%,并按合同规定陆续抵冲工程款。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质保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五章 决算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计财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后移交学校基建主管部门, 基建主管部门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后移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移交计财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计财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的基建财务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学校重要基本建设财务档案,学校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和计财部门应全力协作,按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已经审计完成了的工程决算,计财处基建财务人员如再发现问题应交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基建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基建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账务核对、财产材料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办理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财会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查并经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4、《基本借款情况表》。
5、《主要指标表》。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基本建设支出情况。
第六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投资和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者对某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本建设活动情况规律性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2、基建工程造价分析
3、测算资产负债率、计划完成率及对经营性投资的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
4、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