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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校内制度
深圳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1-9-26 12:26:33 点击:1397 发布人:审计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单项零星基建修缮、房屋大修理和零星修理、室外工程维修以及其他公用建筑设施修缮等,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零星基建安装、装饰、以及绿化、物资采购等项目参照执行;
(三)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工程项目;
(四)审计处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前,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降低修缮工程的投资成本,提高修缮工程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得到单位主管校领导的批准;
(二)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是否事先经过审计处审签;
(五)是否按《合同法》所规定的内容签订工程合同;
(六)是否按国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有关规定执行;
(七)修缮工程项目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由职能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报审工作;
(二)将学校批准的本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时送审计处,便于审计处全面了解学校修缮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四)按招标程序选定施工单位后,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学校与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事宜;如果是承包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应提前将施工图纸和预算送审计处审计;如果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其预算的编制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决算的审计,由职能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一审,审计处在一审的基础上审定结算价。
第七条  对修缮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学校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即:符合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而未经审计处审计,财务部门不进行结算。
第八条  职能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认真地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
(二)经费落实的批准文件;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图纸;
(五)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六)职能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和项目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结算书;
(七)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证明资料;
(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报告;
    (十)经职能管理部门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出示初审结果的提请审计的送审报告;
(十一)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对在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对在修缮工程项目审核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
对查出的违法违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责任人,按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如有出入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30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大[1998]063号文)和2000年1月4日发布的《深圳大学基建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操作规程》(深大[2000]004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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