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大学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国库集中收付工作,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大学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深圳大学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包括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帐户;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即过渡性帐户,下同)。
第五条 深圳大学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代理国库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商业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深圳大学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国库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商业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六条 深圳大学财政性资金预算批准后,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政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深圳大学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和程序,深圳大学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第十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和程序,深圳大学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特设专户,用于支付水费、电费、医疗社保费、电话费等等经市财政局批准需要预先存款再支付的特殊专项支出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
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深圳大学各学院、各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各学院、各部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深圳大学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审核上报至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学院、各部门提前提出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计划支付前10日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用款计划可累计使用,当年年末清零,截止支付时间以市财政局规定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年末清零,截止支付时间以市财政局规定时间为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深圳大学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市财政局的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深圳大学各学院、各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深圳大学各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国库集中支付费用报销单》,并提供申请所需要的凭证,报深圳大学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填写《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计划财务处处长、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令通过网络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无误后,向商业银行发出支付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支付款项,将款项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深圳大学根据收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收帐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 深圳大学各学院、各部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支出的50万元以下的物品、服务支出和零星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用款计划,填制深圳大学《国库集中支付费用报销单》,经相关领导签章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大厅办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报销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小额零星款项在计划财务处报账大厅直接支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 报销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及需直接转至收款单位的款项,计划财务处国库集中支付岗位在接到《国库集中支付费用报销单》的2个工作日内,使用相应用款额度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通过网络向代理国库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发出授权支付凭证令,通知商业银行支付资金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三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费用报销单》的填写必须使用正楷,收款单位必须与报销发票单位一致,收款人或收款户名(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必须齐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全校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对本单位所有的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设置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录入岗位负责严格按照预算指标使用资金,做到录入按时、准确,拒绝没有用款计划的款项,杜绝没有预算的用款。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录入的金额是否符合部门预算,录入的付款信息是否正确。
第三十三条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款项必须与商业银行核对,同时与单位会计帐务核对。
第三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的密钥必须分开放置,由不同人员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