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办[2004]32号)和《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调查了解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解释,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提出审计结果利用的具体方案交领导小组审议;
(四)起草、汇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法规、制度等;
(五)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六)收集、了解、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各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等;
(八)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
(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主要议题为通报、交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解释,提出审计结果利用的具体方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商定领导小组会议议程,讨论解决日常事务,布置下一步工作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传达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讲话,交流工作经验,进行理论研讨,通报工作信息,分析典型案例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的发放范围是市、区各级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编发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向市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需要上报或下发执行的文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成员单位指派,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有关人员在办理完成有关文件、文稿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