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审发[1997]2号文《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0]19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02]1号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党政处级单位、各学院及教辅单位党改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担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处级、科级干部;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勤集团的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各中心经理;科研实体单位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有关领导干部和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四年的情况为主,必须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学校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问题,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以促进学校财经管理的规范化,并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干部管理的制度化。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财经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和实施学校财务制度;
3、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调整预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执行情况如何;
4、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5、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资金其构成及管理效益如何;
6、办学经费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7、各项支出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8、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应收及应付、预收及预付款项等结算、清理是否及时有效,对债权、债务问题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11、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3、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资产设备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或学校有关会议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2、设备采购是否按学校有关会议批准的计划执行,有无因盲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现象;
3、是否合理分配专业设备购置经费,资产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调拨、报废、清查及回收处理等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学校资产设备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5、资产设备购置经费的管理情况和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资产设备购置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有关管理规定;
7、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损失浪费、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8、本部门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问题与纠纷;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根据科学技术处处长所担负的两部分工作职责,即对校办产业管理和科学技术管理,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为:
1、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实现;
3、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4、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效益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合规;
6、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7、是否积极组织、落实科研经费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逐年增长情况如何,科研经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结余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8、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学校及经费资助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有关科技管理要求、经济政策、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9、科研经费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0、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11、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12、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3、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4、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基建办公室主任(基建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流、挪用等问题,使用效果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基建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经费核算办法执行,有无虚列成本、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4、财务、材料及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5、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基建结余资金的占用是否真实、合理,设备、材料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毁损、坏账、积压等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的问题;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则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后勤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管理状况如何;
2、各类资产是否帐实相符、安全完整,有无无偿利用学校资产搞经济实体的问题,物资采购及维修、绿化等工程是否按国家和深圳市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报送审计部门审计,有无未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而自行结算付款;
3、经费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支出内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应交学校的收入是否足额上交;
6、由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约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执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财务、材料和物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违纪、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11、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严格执行学校所分配的经费预算;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本单位有无自行收费、自收自支的情况,是否按国家及学校批准的项目进行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经费管理,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如何;
5、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6、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7、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8、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执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11、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或经济实体单位的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企业、单位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企业、单位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企业、单位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企业、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及各中心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如何;
2、经济实体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
3、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
5、各经营实体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经济政策情况如何,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6、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7、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9、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10、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1、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处级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l、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所在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及效果如何,支出的用途构成状况及管理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5、本单位有无自行收费、自收自支的情况,是否按国家及学校批淮的项目进行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经费管理,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如何;
6、本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习题;
7、国有资产的管理、购置和使用情况;
8、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9、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10、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私设“小金库”,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12、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1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科研实体单位(所、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核算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以及经费资助单位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科研经费的核算是否按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费用开支是否真实;
4、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
5、学校教育事业费中的科研经费是否按学校预算分配执行,其效益如何;
6、各类资产状况如何,使用效益如何;
7、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行为;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经济活动中,担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负有相对重要经济活动及经济责任的副处级、科级干部的工作性质、职责,参照上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察等部门提请对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察等部门提请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其工作的性质、职责,参照上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商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
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商审计处后,按国家及地方审计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作为必审对象的有关领导干部及负责人任职期满离任审计的提请,应当在任职期满前半年通知审计处;对其他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学校有关部门对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收到组织、人事或有关部门的审计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审计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处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派出审计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组全面、如实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如下:
1、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书面述职报告及其附件;
书面述职报告包括如下内容:(1)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2)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4)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6)需要向审计纪说明的其他情况。
2、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3、财产物资盘存表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4、单位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合同和经济管理方面有关文件;
6、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和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报告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对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况,以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同意后,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在限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做出的客观、公正地反映及评价;
4、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5、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6、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接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通知审计组做进一步核实,并对报告内容做出是否修改的决定;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批后,递交审计委托部门。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分的建议,对严重违纪问题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业绩突出的有关领导干部,审计处可以建议提请或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管理不善,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按规定履行任期内经济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干部,审计处应当建议按提请或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玩忽职守,给国家、学校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领导干部,应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审计处应当建议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或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处理时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需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配备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移交处理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理,其调查核实结果应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隐匿和设置障碍。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拒绝提供资料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等有关责任人,应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四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不得干涉。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个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提请或委托审计事项;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校审计处实施;审计力量不足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由校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有出入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下发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