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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校内制度
深圳大学药品采购管理补充规定
2011-9-26 12:19:38 点击:1216 发布人:审计室
《深圳大学药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深大〔2007〕139号文件)已于2007年9月3日公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特殊用药采购行为和药品发票报销流程,特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上无法满足的校医院特殊用药,校医院应做好年采购计划,当其年采购额度不超过当年采购总金额的3%时,校医院可分批自行采购;当其年采购额度大于当年采购总金额的3%时,须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二条  疫苗类药品采购遵照国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病情、疫情或其他情况的紧急用药,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上无法满足的,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采购申请,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其采购方式。
第四条  上述药品采购的历次采购资料,包括采购计划、合同、发票复印件、入库清单等应在学校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备案。
第五条  药品发票报销流程:校医院定期整理好发票凭证,由药品采购经办人与院领导签字后,经学校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后勤处复核,送校领导签字,最后到计财处报账。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深圳大学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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