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来,“集体研究决定”的初衷是要杜绝个人专断,避免“一言堂”,发扬民主集中制,以使各种决策科学、合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的“集体研究决定”走了形,变了样,使得不符合市场规律、不符合百姓利益和危害大局的决策大行其道,结果造成劳民伤财。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和财产损失,需要追究责任时,有的官员则拿“集体研究决定”来推卸责任。其实,“集体研究决定”只是决定的程序可能没有错,并不意味着其决定的内容就天然正确,即便决定正确也不代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然可以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