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启用校园卡是为了给我校师生员工提供工作、学习和校园生活的便利。为充分发挥校园卡的效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卡以深圳市商业银行卡与校园电子钱包基本功能为基础,附加了学校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身份功能,是校园活动和管理的多功能复合卡。
第三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两类。正式卡又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工作卡、家属卡;临时卡也分为具有身份功能和电子钱包功能的记名临时卡和仅具电子钱包功能的不记名临时卡。
第四条 使用校园卡银行功能应遵循《深圳市商业银行万事顺多币种国际借记卡章程》。
第五条 校园教工卡、校园学生卡和校园工作卡具有深圳大学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功能,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办公室对校园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 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离退休教职员工均可获得免费发放的校园教工卡一张,其(身份)功能有效期为10年;校园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本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本部学习的成教生及自考生、联合办学学生、留学生、在职研究生等学生,其(身份)功能有效期为学制年份。
第八条 校园工作卡发放对象为本校非在编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如持卡人离开聘用单位,应由聘用单位书面通知校园卡办公室予以取消校园卡(身份)功能。
第九条 家属卡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直系家属(父母、子女、配偶),校园功能有效期为10年。
第十条 来校访问、交流、讲学、作业等短期工作的校外人员或需要使用学校资源的校外人员,可由校有关单位出具证明(附有效期),办理带身份功能的记名临时卡,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不记名临时卡为仅在校园内消费、车辆管理等功能的不特定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办理正式卡的校内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开卡申请表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到校园卡办理大厅办理,除符合免费条件外(参见第七条),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临时用卡人员凭校内主管单位或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校园卡办公室确认,可以到校园卡办理大厅办理临时卡,按规定缴纳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具有校园功能密码和银行功能密码。校园功能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进行初始密码修改;银行功能密码,初始密码由深圳市商业银行密码信封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校园卡身份证件和电子证件功能在卡正面左下角激光防伪标签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过期失效,但该校园卡的电子钱包功能和银行卡功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方式有现金充值、自助充值和自动充值三种。采用自动充值方式,持卡人需要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协议书》。
第十七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上限为1000元。
第十八条 校园卡分0:00~10:00、10:00~16:00和16:00~24:00三个时间段限制相应时段的消费累计额,超过累计额的消费,需要输入消费密码。累计额的默认值为50元,累计额可以由持卡人通过圈存机、多媒体综合机自行设定或到校园卡办理大厅进行设定。
第十九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校园卡办公室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的消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校园卡办公室查证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款。
第二十二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卡系统的有限资源,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将进行销户处理。校园卡电子钱包内余额将圈提至校园卡银行帐户或直接返还现金给持卡人。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监督与回收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校园卡语音服务电话、深圳市商业银行服务系统、圈存机、多媒体综合机、校园卡网站、校园卡办理大厅进行挂失。如校园卡重新找到后,校园卡银行功能的解挂通过深圳市商业银行系统进行,校园卡校园功能的解挂须在校园卡办理大厅柜台办理。不记名临时卡不挂失。
第二十四条 通过深圳市商业银行服务系统仅挂失校园卡的银行功能,其它方式的挂失可使校园卡校园功能和银行功能同时挂失。
第二十五条 因挂失需补办新卡的人员,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补卡业务,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因校园卡损坏,需补办新卡的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损坏的校园卡到校园卡办理大厅办理换卡业务,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办公室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部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以及学校管理部门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校园卡办公室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篡改、删除校园卡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得借用、盗用他人的校园卡,不得利用校园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如拾获他人的校园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回校园卡办理大厅。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学校保卫部门和校园卡办公室有权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如冻结校园卡帐户,没收校园卡等。情节严重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园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