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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上级法规
广东省教育系统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2011-9-26 12:20:29 点击:1168 发布人:审计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和具有审计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聘请的熟悉审计、会计、工程、法律以及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颁发聘书,因兼职审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加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二)组织或鼓励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学习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反映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管理信息。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兼职审计人员应享有与专职审计人员同等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服从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
 
第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组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考评制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兼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作为晋级和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教育厅1992年4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普教系统兼职审计人员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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