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和《深圳市属公办高校拨款改革方案(送审稿)》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均拨款管理
第一条 生均拨款用于年度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公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二条 生均拨款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生均拨款预算支出由计财处负责编制,由学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审查评议,经学校讨论决定后,由校长批准签发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条 生均拨款支出由计财处集中核算。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一条 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般用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名牌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实验室建设,硕士、博士点建设、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其他建设、图书资料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二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学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为项目审查、立项、实施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 项目申报。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五条 项目立项
学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校长研究决定。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立项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对超出5万元且未经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查小组有权予以否决并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项目实施
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研究,经校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校采购办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七条 监督和检查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及校领导。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四章 其它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一条 其它预算外资金的含义。其它预算外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学历教育收入;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取得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实施各项服务而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各类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各类收费收入(不包括各类代收费)。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原则。学校全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全额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计财处是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下级单位缴款收入以及各二级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体制。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及“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会计核算方式,在保证学校资金集中的前提下,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分配给二级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使用权下放,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1、校内所有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2、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学校审批,并严格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各单位依法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向学校计财处领取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
4、财政收据或税务发票由计财处统一向财政或税务部门领取,并由专人负责校内各单位的领用及核销工作。
5、各二级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统一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在银行私自设立账户,公款私存坐收坐支。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开支管理
1、所有预算外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要全部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相应的成本性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实现完全的收支脱钩。
2、依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学校依法取得的学历教育收入,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下级单位缴款收入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4、各二级单位开展教学、服务活动取得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收入、服务收入等按照学校预算外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一部分上缴学校,一部分留归二级单位使用。分配给二级单位使用的部分30%作为单位事业发展经费,70%作为单位单位留用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单位留用经费的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学校《深圳大学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各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和单位留用经费由计财处设立独立的核算户进行核算。
第七条 建立建全监督检查制度。校计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收费、收入上缴、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出的问题,要通报全校,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