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须知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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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六)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提倡实名举报

(一)对实名举报的,严格保密举报人及举报问题等相关信息。

(二)对实名举报的,将向举报人反馈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诬告陷害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可能承担党纪政务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四、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应注意的事项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二)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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